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改造、维修
时间:2020-06-12
点击量:次
第一节 使 用
第九十六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 GB/T20801 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二) 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 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 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 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 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三) 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四) 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五) 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六) 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七) 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 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九) 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 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 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 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 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 3 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 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六) 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七) 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八) 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九) 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十) 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二) 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 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一百零四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
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自行检查制度,检查后应当做出书面记 录,书面记录至少保存 3 年。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使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在用管道发生故障、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对故障、异常情况以及检查、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缺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不能达到合乎使用要求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及时办理管道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停用或者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管道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 改 造
第一百一十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 GC1 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 500m 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
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
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 GC1 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使用频次,每条管道上使用带压密封堵漏的部位不得超过两处。管道停机检修时,带压密封堵漏的卡具应予拆除,必要时重新进行维修。第二节 改 造
第一百一十条 管道改造应当由管道设计单位和安装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改造的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后,方可施工。改造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对于 GC1 级管道或者改造长度大于 500m 的管道还应当实施监督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改造是指改变管道受压部分结构(如改变受压元件的规格、材质,改变管道
的结构布置,改变支吊架位置等),致使管道性能参数或者管道特性发生变更的活动。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改变受压元件结构而改变管道的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和介
质,必须由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验证,出具书面设计验证文件,并且由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后方可进行改变。
第三节 维护保养、维修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且做出记录,存入管道技术档案。发现情况异常应当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道的维修分为一般维修和重大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对管道不可机械拆卸部分受压元件的维修、以及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及阀门、管子矫形、受压元件挖补与焊补、带压密封堵漏等。带压密封堵漏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大维修外的其他维修为一般维修。
第一百一十四条 管道和重大维修应当由有资格的安装单位进行施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订重大维修方案,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于 GC1 级管道采用焊接方法更换管段与阀门时,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管道使用登记机关,并且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后,方可进行重大维修施工。
重大维修施工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监督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后,应当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管道的维修应当参照相关标准进行,维修后的管道安全性能必须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一般不得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维修。对于生产工艺过程特殊,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或者出现紧急情况需要采用带压密封堵漏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实施带压密封堵漏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自《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四章